疑人,那案子还真不用办了。
当然,“被”嫌疑的人例外啊。
真相在众说纷纭中渐渐浮出了水面,市督察对方案组以及前调查组的质询第二天就有了结果,结论是:办案程序基本合法。对于嫌疑人郑圣胜、薛建庭的预审程序及适用方式基本合法。
注意,连用两个“基本”这东西像现行的公文一般。最经得起推敲,也最经不起推敲。
检察院介入调查之后倒没有拘泥于市公安局督察的结论,更注意于查找涉案人员以及薛建庭尸检之后的证据:嫌疑人腕部、肘部以及腹部有多处挫伤、於伤,自杀后体表有严重脱水现象”,生了什么,内部人自然一看便知,没准是精神施压,没准是有过肢体冲撞、没准还有过疲劳审讯,只不过这些细节就即便是检方也未见得会深挖细查。真要查究起来,那一起刑事案件中能多少没有点类似行径?在究竟追不追?查不查?查多深?查到谁?等等这一系列的情况下,检察院和刑侦支队的关系相当地微妙。
凭心而论,对于办案的警察而言,究竟适用什么手法、适用到什么程度也是一个两难选择。对于拒不认罪又不敢轻易释放的嫌疑人,你如果想把他绳之以法,想取得一手证据和口供没准就意味着耍以身试法,否则,那只好任凭他逍遥法外了。
到了第三天,市局综合办陪同检方和薛建庭家人协商,在同意一定经济赔偿的前提下。家属默然认可了这个结果。类似的预审事故或者冤案、错案基本都是这种出于人道的赔偿解决方式,协商进行得挺顺利,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正义和非正义的界限从来都是模糊的,甚至于维护正义的一方有
第72章 经事知岁寒(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