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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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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章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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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杖八十,除非满足七出条例,女子也有三不去,看似是保证了女子的权益,但其实将人束缚地太死。
    解除婚姻的权力变成了只为丈夫所享有,女性单方面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力——也是有的,但是只有四个特定情况,一是骗婚、冒婚的,可以离;二是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妾与人三是夫家下聘,但是五年都没有娶;还有丈夫逃亡过三年者,女方可以撤销婚姻或者改嫁,而且不追收聘礼;最后就是殴妻至折伤以上,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丈夫把老婆打得骨折了,女方就可以提出和离。
    所以,可不管你感情合不合得来,两家合婚之后,离婚的可能大大降低了。
    要张昭华说,《大明律》里面有些东西,其实比之汉唐,是倒退了许多的,比如说规定,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也就是没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女儿继承,这点上明实际上是倒退了,唐朝是允许儿子尚在的时候,女儿也可以继承一部分的。
    再比如说,如果丈夫死了,女方只要守寡,哪怕无子也可与夫家分财产,如果改嫁,则没有。这一条在宋朝就不适用,宋朝多得是豪富的寡妇,都是继承了丈夫的财产的,再嫁由她,财产也是她带走,北宋甚至还有两个宰相为了争一个财产十万贯的寡妇而闹到御前的趣事。
    但是你要说《大明律》是不是很落后,是不是一无是处,也不是。
    比如说在“犯奸”这一条目下,唐朝的律法对强奸犯,是要有区分的,对各类性犯罪、不同身份者的性犯罪,均有详细的规定。轻者杖责,重者流放,直至绞刑。宋朝承上,出现了里程碑式的“强女罪”,规定“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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