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响亮地应答了一声“好”,正准备离开,邹伟却好像突然想到了一个问题,又转过身向罗志辉请示:“罗市长,您刚刚指示我们审讯完闵小军和梁武义后,马上对他们采取刑拘措施。闵小军的手续好办,他是涉嫌寻衅滋事,刑拘他没有任何问题。但是那个梁武义到底该适用什么罪名?如果没有适用的罪名,就不好刑拘他啊!”
郭全安也说:“刚刚我和邹队长讨论了一下这个问题,梁武义的罪名确实很难界定。说他是诬告陷害罪吧,这个罪名有明确的要素规定: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不构成本罪。梁武义与人勾结诬告陷害陆涛嫖 娼,如果目的达到,只会令陆涛受到治安处罚,并不会受刑事追究。所以他涉嫌诬告陷害罪的要素不成立,难以用这个罪名刑拘他。
“后来邹队长又提出:梁武义在陆涛的酒里面下迷 幻 药和春 药,可以套用‘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罪名,但我仔细查看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其中有一个要素是投放危险物质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后果是危害公共安全,梁武义给陆涛下药显然不是针对特定多数人,也不算是危害公用安全。最主要的是:即使陆涛的胃内容物里面查出了迷 幻 药和春 药的成份,但如果梁武义拒不承认,我们也没有证据证明这药就是他给陆涛下的,所以这个罪名也不好加到梁武义的身上。”
罗志辉想了想,突然问道:“你们看过芙蓉区局办理闵小军案件的证人证言材料吗?”
邹伟忙说:“我看了。”
“区局的办案人员找梁武义调查了没有?”
第136章 适用罪名(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