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一是义务条款,即签署协议之后,专属撰稿人有义务配合杂志社进行各类宣传、签售等活动;二是年限条款,培养作家是个长期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杂志社付出良多,居功甚伟。为防止出现作家成名后一脚把杂志社踹开、让杂志社血本无归的情况,一般在签约之初就规定合作年限,比如八年、十年。
“三是排他性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在合作年限内,专属撰稿人的所有文学作品必须在《耕耘》杂志上发表。除非经过杂志社允许,不得在其他刊物或报纸上发表,也不得自行或授权结集出版。四是惩罚条款,这主要是针对专属撰稿人主观恶意违约而设立的,大多数情况下是降低稿酬标准,少部分是延长合作年限、赔偿杂志损失等。当然,详细条文内容可以在签约时具体谈。不知江同学还有什么疑问?”
江水源原本还想努力努力,回去好好写几篇文章赚点零花钱,听完方泉的介绍,就好比隆冬腊月兜头浇了盆冰水,顿时从外凉到内:这要是签了协议,杂志社犯迷糊还好,万一较起真来,绝对会输得连裤子都当掉!不说别的,单单“达到正式发表水平”这一条就能玩死自己三五百回。
所谓“文无第一,武无第二”,文章好坏自古以来就无一定之规,连屈原、司马迁、陶渊明、李白、杜甫之类的巨匠都被人黑过,更不要说等而下之的普通人。就算写得再花团锦簇,杂志社不认可,自己也没辙。而且由于排他性条款,自己又不能通过向其他杂志投稿证明自己达到了正式发表水平。
好,这个月没完成任务,稿酬降100;下个月又没有完成任务,再降100。三五个月下来,说不定一分钱没赚,还要倒贴杂志社
四十二、密谈(下)(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