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没法卖的。互联网的免费,是建立在一手给你看盗版、一手交权的基础上的。如果没看到这个一手交权,那么投资人对互联网行业的想象空间上限,就会超过全人类所能够出卖的上述权益的总价,那泡沫是肯定要崩的。”
道理很简单,传统法律和商业模式下,人的很多权利是不能处分的,所以自杀犯法,卖自己的器官也犯法——如果不犯法的话,就会加重强势者对弱势者更重凌RU程度的剥削,比如会导致器官和人口贩卖行业的猖獗。
所以,哪怕一个人要饿死了,在现代法律下,他还是不可以以贩MAI人口的形式卖SHEN的,现代文明不允许奴隶交易。
同理,互联网的盗板红利,相当一部分是让传统科技和法律环境下,无法出卖自己尊严、隐私、人格的人,有了一个用隐私尊严人格来换取白看白漂的交易渠道而已。
最直白的例子,后世司法考试的论述题也考过了:“全身棵体聊”既不算卖YIN罪,也不算传播隐晦物品罪(不录制、以流媒体形式存在的不算。如果是存下来复制贩售的,那就跟卖猫片一个性质了,依然定‘传播隐晦物品牟利罪’,因为本条中‘物品’要件的定义,是必须具有可存储性和可复制性的。一对一聊完之后数据就灭失了的,就不算物品。
这是当初某一年司法考试科目四最经典的神来之笔,一个学法律的,你也得答得出‘流媒体不具备物的可存储性和可复制性’这些互联网专业技术术语,才能拿全分。只懂法律没有技术常识的纯文科生,当年在这个得分点基本上全军覆没了。)
可见,有了互联网,很多原本犯法不能卖的东西,都能擦边球
第144章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