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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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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学”评论》(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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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朔之桑,多从根斩条取叶,其生丛然。
    “ ( )噬嗑,亨,利用狱。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子路礼乐文章未足尽为政之道,以其重然诺,言为众信,故片言可以折狱。如易“利用狱”,“利用刑人”,皆非卦爻盛德,适能是而已焉“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九五分而下,初六分而上,故曰“刚柔分”。“合而章”,合而成文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法。
    六自初而进之于五,故曰“上行”。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戒之在初,小惩可止,故无咎。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六三居有过之地而己噬之,乘刚而动,为力不劳,动未过中,故无咎。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所间在四,四为刚阳,故曰“腊肉”;非礼伤义,故曰“遇毒”。能以为毒而舍之,虽近不相得,小有吝而无咎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五为阴柔,故喻乾胏;能守正得刚直之义,故艰贞吉,其德光大则其正非艰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九四、上九,难于屈服

《“易学”评论》(五十二)(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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