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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升明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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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提剑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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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役,由官府从所收的税款中出钱来雇佣,不再无偿征发平民。
    课征对象为田亩,纳税形式是以银折办,即所谓计亩征银。
    跟明初相比,一条鞭法是化繁为简,把赋和役各自合为一条,甚至赋役合一。旧役法中的银差、力差,根据户、丁标准佥发,而新法徭役一律征银,取消力役,官府雇人代役,役银编派,亦由原先的户丁分担变为以丁和田地分担。
    明初主要是征本色实物,而一条鞭法则除江南供应京师的漕粮征本色外,其余田赋一律征银。
    明初以里甲为单位征赋派役,一条鞭后以州县为单位。
    总体来说改变很大,但为何现在朱以海又提出这些相似内容,说到底还是当年一条鞭本来是把赋役合一,全都一条鞭征了。
    可是呢,到了明末时,一条鞭之外,又有各种各样的役来了,又还有三饷等这样的加征,百姓的负担越搞越重。
    而朱以海也不是要重新恢复到一条鞭的状态,他这个新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过去条鞭的重大改革,是合并,是折银,但仍是田赋、丁银,
    役折银,仍是以丁为单位征收的。
    而朱以海新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同样有简化合一,但最终却不是按丁征收,而是折成丁银后,再摊入田亩,实际征收对象就从征人头税,变成征田亩税。
    在一条鞭基础上,往前迈出了一小步,但却是跨越里程碑的一大步,是完全改变了征税的基础性质。
    “所有徭役简化合一,折合每丁银数,再摊入每亩田赋之中,丁银、田赋合二为一,每年征收一次,统一折色征银,且固定下来。”
    当所有的都简化后

第215章 提剑强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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