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爵位者还可以出任一定级别的官职,比如第五级“大夫”以上就可以担任各级军官。
有爵位者在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可以用“贬爵”来代替刑罚。
而爵位也可以用来为自己的亲属免除官府奴隶的身份,用一级爵位可以赎取一个沦为奴隶的亲属的自由。
秦国的《军爵律》对于战功的计算与赏赐做了详尽的规定。
比如规定士兵在战场上斩得敌军普通士兵的首级,就可以免除全家的徭役和赋税。100人以下的作战编制单位如果能够斩敌33个首级,就计为“满功”,带队军官可以晋爵一级。
大兵团在攻城战役中斩首8000级以上、在野战中斩首2000级以上,也计为“满功”,各级军官都晋爵一级,其中战功卓著者可以晋爵三级。
从战国后期秦军几乎所向无敌的情况来看,这套激励机制还是相当有效的。
到了秦末战争期间,各方基本都采用这套制度。
刘邦的汉军在战争期间大量授予军功爵位,但是对这些有爵位者的社会评价和实际待遇已大大打了折扣,以至于刘邦在战争结束后特意要发布文告,要求各地政府尊重有爵位的退伍官兵。
而他的儿子汉文帝刘恒接受文臣贾谊建议,允许百姓出粮买爵位来增加政府收入。
后来的很多皇帝更进一步,经常为了某项政治目的而宣布“赐天下民爵一级”,甚至赐民爵二级、三级,人人有爵位也就等于是人人无爵位,爵位不再是什么激励的因素。
以后各代不再有类似的普遍性的爵位制度。
汉武帝为了推进对匈奴的战争,另行设计一套17级“武功爵
第九十八章 军功分配(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