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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囚徒日记(全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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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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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翻开这本早就花了钱,但是以前没机会,后来是没有心情看的书籍,顺着李林给我指向的地方看去。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我看了看李林,李林又给我翻了几页说:“你再看看这里。”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越看心里越惊,啪的一声合上了书,心里想:真是凶多吉少啊!屈明毫无疑问按照法条是如假包换的累犯。那是要按照最高上限判的,而下面这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量刑要件,更是让我惊出一身冷汗。八条我们居然占了四条!
    我们既是持枪又是入户,而且人最后还死了,价值数额按照估算也是十几万!看着这些,我觉得就是不判死刑,也最少是个死缓或者无期,不然我都觉得这法律是形同虚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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