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优先权。
该制度起于商末,定于周初。具体规定为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法律严格区别嫡庶,在王位继承、爵位继承、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诸子均有继承权,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王位、爵位、官位、宗祧不可分割,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
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与宗法制度、妻妾制度相表里;但在当时多妻(妾)制条件下,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的矛盾冲突。
即便是战乱不断的春秋战国,也一直沿用这种规矩,秦始皇一统六国后,其被人诟病的罪责之一,就是没有早早立下嫡长子,才让赵高等人有了可乘之,大秦帝国才落了一个二世而亡的下场,此后的皇帝鉴于秦始皇留下的弊端,为了避免帝国发生争端,早早就定下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规矩,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
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
“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
“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
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妃嫔),但弟弟的母亲为妻(王后),只要有妻(王后)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妃嫔)的儿子为太子。
如妻(王
2660章:绝知此事要躬行(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