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增,社会与经济活动之性质,亦日趋复杂,因此中央与地方支出分划之问题,遂形重要。”这位被人称为“孔处长”的中年官员继续说道,看起来谈兴颇浓的样子:“吾国有国税、地税之区分,然就吾观之,亟待改进之处颇多,且亦为下阶段吾人努力之方向。上月税务总署成立财税划分委员会,专司研究中央、地方财源划分之大计。划分原则与中央、地方职务分配一致,简括述之有三:一、事之关于一般人民之利益者,应归中央;事之属于地方利益者,宜归地方。二、事之需要高深技术及智力者,宜归中央;事之需要精细监督者,应属地方。三、行动之需要一致者,应归中央;行动之因地制宜者,宜属地方。”
“职务之分配,是财源划分之要素,兹根据此原则,分配各种重要之支出,属于中央财政支出举例,一者军费——安全为全社会最大之利益,故军费由中央支出;二者司法费——法律一致及执行统一,亦为全社会之利益,故由中央支出;三者外交费——外交以国家为主体,故无论中央政府外交之费用还是地方区县外交之费用,应均由中央开支。中央与地方俱有者,如警察费、教育费等。其中,警察之设,为保持国家秩序,固属大众之利益,按照原则,应属国家,但由地方政府主持,比较经济,且易于监督,故普通解决之法,由中央、地方政府分配担任。教育费者,初级教育与其所在之地方,具有密切之关系,应为地方支出,然教育事业关乎全社会之幸福,故高级教育应多由中央主办。属于地方者,如救恤费用、卫生费用、工程费用(除国家所营大工程外),多为地方利益而起,应为地方之支出,然特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因需费太大或其他原因力不能举者
第四十九章 财计(二)(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