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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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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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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役,动辄鞭笞。且其主可擅杀奴而无罪也。是以奴为物也,而非人也,自毁吾财,可讥为奢,而不可斥为暴矣——其俗如此。”

    周不疑闻言,略有些不快地皱了皱眉头。低声道:“是故等于禽兽也。”

    是勋笑一笑,说你可别这么想,其实咱们上古之世,也跟如今的胡人没有太大区别——“是故夏、殷以人为祀,以人为殉。为其非人也,乃奴也。即于国初,主于奴婢可‘告杀’,则与耕牛何异?奴婢伤人而弃市,则与犬马何异?”

    汉初延续秦律,规定主人不能擅自杀害自家奴婢,而必须要先告官,获得官家的许可——其实这跟不得擅杀耕牛。耕牛因老病将死而必杀之的,先得去官府备案,又有什么区别?倘若奴婢伤害了良人(自由民)。则不论情节轻重,一律斩首,这跟我家的狗啊马啊什么的伤了人,而必须斩杀以向对方赔罪,又有什么区别?还是不把奴婢当人看啊。

    “是故董子上奏孝武皇帝,使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斯乃以人为人也……”董仲舒曾经建议。奴婢犯错,可以责罚。不可杀戮,奴婢有罪,国法惩处,不可施以家法——“地节中,传魏相婢有过,自绞死,赵广汉疑为擅杀,乃突入相府,召其夫人庭下受辞;建平中,王获杀奴,而为其父莽所逼自杀——岂夫人之贵,不如婢耶?岂儿女之亲,不如奴耶?或广汉枉法,王莽钓誉耶?国法如此,时论亦乃与古时不同耳。”

    汉宣帝地节年间,传说丞相魏相府中有一名婢女上吊自杀了,京兆尹赵广汉怀疑是被魏相夫人因忌妒而杀害的,于是亲自领着吏卒闯入相府,勒令魏相夫人跪在庭中接受质问——此案后来查明,魏相夫人确实因为

第十一章、社会进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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