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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魏文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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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刺奸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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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九条》,即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役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弩力十石以上。御史循此而察。吏民亦有所本。荀子有云:‘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今校事监察无所本,百官因此悚惧,为无所教而恐受其诛也……”

    曹操说那好办。我也给校事限定调查范围就是了嘛——话说前汉那《监御史九条》,涵盖面非常之广,文辞又很模糊,我照样出台这么一道法令,那跟没有法令又有多大区别?倘若因此便可堵住悠悠众口的话,我没有什么不乐意的呀。

    然而是勋随即又说了。仅仅这样还不够——“御史所察,或启有司,或奏君主,使法司审断之。而今校事所察,即风闻无据,亦可先下人于狱,得其结果,再启人君。然而三木之下,何不可招?群僚所畏者在此也。大王明察秋毫,难眩以伪,而吴长(吴质)犹受其刑,若非事牵于勋,恐沉冤不雪矣。而况后世之君,恐难有望大王项背者也……”

    御史台发现情弊,是先立案再捕人审理,校事却往往先逮了人,审出结果来再上报立案,这里面太容易出冤狱啦。就算大王您这么睿智,当初要不是事情牵扯到我,我被迫站出来自证,吴质都要被赵达诬陷至死,您的后代肯定比不上您智慧啊,那冤狱还不层出不穷吗?“……乃至群僚人人自危,此非人君用臣之道也。”

    曹操沉吟半晌,终于说你的话也有道理,我最初设立校事,用于军中,是因为军事行动瞬息万变,必须争取时间,碰到案子,宁可错杀,不可放过……后来用来监察百官,只作为司直或者御史的补充,效率比较高,用得比较顺手而已——我还真没有想那么多。“然则,何计补之?”我是

第五章、刺奸密奏(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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