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必须在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立案。这也就是说,如果说这些被生产、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要是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说其他严重后果的,是不会被刑事处罚的。
但是很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食品,它的危害性不是一时片刻会显现出来,而且即便是显现出来,一般人也不会立时想到是食品的问题。而且如今的社会,每年都有数不清的公司企业成立,每年也有数不清的公司企业关门,当三五年之后,危害性显现出来时,也许当初的公司早就不知道在哪里了,更是无法取证!而这些公司所赚取的那点昧心钱,却需要民众、政府未来以十倍百倍的代价来偿还,有些家庭甚至于因此而破碎支离。
而且即便是查出来。确实是由于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的力度也偏软。
而在七八年之后,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后,对这一犯罪行为。无论是立案条件,还是处罚力度都大有改进,不过依然让很多国人感到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修正后的法律条文。仍然有不足之处。比如说,他认为对于那些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人员,应当禁止他们再涉足食品、药品的生产。不能够再给予他们再犯甚至于是累犯的机会!而且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保证那些受害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补偿。
虽然说具体的法律条文方明远没有印象了,但是层出不穷的有害食品,在网上一**引起的激烈争论,却是令他如今想起来仍然是记忆犹新。
第八百九十二章 利诱(求月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