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的钢铁企业的生产情况,凡是发现污染超标,除了依据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之外,还要追加处罚。第一次全面停产七天,第二次停产一月,第三次停产半年,第四次将上报省里和京城相关部门,请求关停并转该企业。
这一决定。令在场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包括政府部门参会的很多人都惊呆了!
在华夏,虽然说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有了《环境保护法》,八二年宪法更是规定了国家有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责任,之后又相继出台了有关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海洋环保等法律,到了如今,华夏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十部、资源保护法律十八部。行政法规二十七部,批准和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边国际环境条约五十余部。此外,刑法中还设立了专门章节,分别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罪名。可以说法律体系已经是相当地完备。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了种种的问题,令这些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公约成为了摆设。
在国内的很多省市里,众多的污染大户其实都是地方经济和就业支柱,为了地方的gdp增长。地方政府对于这些企业自然是格外地青睐,而这些地方的监管部门处罚时就会‘手下留情’,甚至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于还帮助他们掩盖排污的事实。
也有很多的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手段就是一个字——罚,至于罚完了之后,这些企业的排污是不是得到了遏制,这些罚款用到了什么地方去,公众就无从得知了。甚至于,公众连哪些企业是因为排污而受罚的,都全然不知道!
而且在国内,环保法治
第一千一百二十章 意外(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