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风水益人乎,抑珍宝益人乎?数千年之疑团,牢而莫破,可不惜哉!④
一、除九流。惰民不务正业,专以异端诬民,伤风败俗,莫逾於此。准其归於正业,焚去一切惑民之说。若每日无三个时辰工夫者,即富贵亦是惰民,准父兄乡老擒送迸诸绝域,以警颓风之渐也。诚以游手偷闲,所以长其心之**,劳心劳力,所以增其量之所不能。此天父之罚始祖,使汗颜而食者,一则使自养身,一则免生罪念,亦为此故也。⑤
一、屋宇之制。坚固高广任其财力自为,不得雕镂刻巧,并类王宫朝殿。宜就方正,勿得执信风水,不依众向,致街衢不直。既成者勿改,新造者可遵,再建重新者,亦可改直。⑥
一、立丈量官。凡水患河路有害於民者,准其申请,大者发库助支,小者民自捐助,而屋宇规模,田亩裁度,俱出此官。受赃者准民控诉,革职罚罪。
一、兴跛盲聋哑院。有财者自携资斧,无财者善人乐助,请长教以鼓乐书数杂技,不致为废人也。
一、兴鳏寡孤独院。准仁人济施,生则教以诗书各法,死则怜而葬之。因此等穷民,āo心危,虑患深,往多有用之辈,不可不以恩感之也。②
一、禁私门请谒,以杜卖官鬻爵之弊。凡子臣弟友,各有分所当为,各有奉③值,各有才德,各宣奋力上进。致令闻外著,岂可攀援以玷仕途。即推举者亦是为国荐贤,亦属分内之事,既得俸值,何可贪赃。审实革职,二罪俱罚。④
⑧此‘一‘字为编者所加,案此处系分列条,应有一‘一‘字。
⑩巳,误,当作己。
一上所议,是‘以法法之‘之法,多是尊五美、
太平天国法规《资政新篇》(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