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章离婚1,李玉琴,叶丛文,叶清婉,叶清秋
张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叶丛文, 45岁,常住户口所在地:清河县南江镇顾家圩2号。
女方姓名:李玉琴,44岁,常住户口所在地:清河县南江镇顾家圩2号。
我们双方于 1960年在苏省永康镇李叶村大队部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造成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
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
1、叶丛文与李玉琴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育有两女,姓名为叶清秋、叶清婉。
双方同意,大女儿叶清秋由女方抚养,小女儿叶清婉由男方抚养。
男方不需要付女儿叶清秋的抚养费,因女儿叶清秋已经结婚,户口已迁出。
男方放弃女儿叶清秋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女方不需要付女儿叶清婉的抚养费。
女方应在10月5日迁出户口。
女方放弃女儿叶清婉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3、财产处理:无财产处理。
4、债权债务:无债权债务。
5、本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省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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