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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八零之农村媳妇要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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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六章离婚1,李玉琴,叶丛文,叶清婉,叶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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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男方姓名:叶丛文, 45岁,常住户口所在地:清河县南江镇顾家圩2号。

    女方姓名:李玉琴,44岁,常住户口所在地:清河县南江镇顾家圩2号。

    我们双方于 1960年在苏省永康镇李叶村大队部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造成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

    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

    1、叶丛文与李玉琴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育有两女,姓名为叶清秋、叶清婉。

    双方同意,大女儿叶清秋由女方抚养,小女儿叶清婉由男方抚养。

    男方不需要付女儿叶清秋的抚养费,因女儿叶清秋已经结婚,户口已迁出。

    男方放弃女儿叶清秋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女方不需要付女儿叶清婉的抚养费。

    女方应在10月5日迁出户口。

    女方放弃女儿叶清婉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3、财产处理:无财产处理。

    4、债权债务:无债权债务。

    5、本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省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

第二百九十六章离婚1,李玉琴,叶丛文,叶清婉,叶清秋(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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