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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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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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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那么民间肯定自由兼并,所以两税制一行,就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租庸调等等,这一贯的平均地权、还受田亩的做法打破。这样一解放,直到清代,都是容许田亩自由买卖,自由兼并。
    自由需要有限度,正如同你不能自由自在的去杀人,所以这一制度和古制相较,也有它的毛病。据当时一般意见说,租庸调制三个项目本来分得很清楚,现在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朝廷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本来早就有的,只已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这是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但是还有更重要的,就是这一制度所规定租额的一面。
    须知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直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朝廷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如汉制规定三十税一,唐制则相当于四十而税一,这在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在旧制时期,朝廷是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照额征收,再把次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朝廷每年开支的财政来源,这可以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然而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似乎是量出为入的。
    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其定制的前一年,也就是唐代宗之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入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的。这么一来,在朝廷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然而其相应而起的弊病却是大了。也因为如此,这一制度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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