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等四州的屯田,“并定其地量,给逃还及贫下百姓”。开元二十六年,又令“京兆府界内,应新开稻田,并宜散给贫丁、及逃还百姓,以为永业。”代宗大历年间,又令华州地区的屯田,“并宜给与贫下百姓。”唐代中后期,将部分屯田还授给百姓,主要是因为在雇佣经营下朝廷所得不如在私田下朝廷的收益。
唐代后期,营田也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如宣宗年间,西北三州七关附近的营田户可以耕垦五年不加赋,五年以后,“重定户籍,便任为永业”。
唐代后期屯田、营田向民田转化,一方面反映了唐后期土地兼并、私有化的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社会动乱的情况下,朝廷的控制力也相对减弱。
至于屯田与营田虽属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但历来易被人们所混淆,除了上述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外,还有以下原因:
一是文献中记载屯田、营田的用语有时比较模糊。
屯田与其它形式的田地一样都需要经营,所以文献中常常会有“营屯田”之语出现。如《北史》载:李贤在河州“大营屯田,以省运漕。”《隋书》载:北齐河清年间,令“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新唐书》载:贞观年间,刘仁轨“遂营屯田,以经略高丽。”此外,在记述屯田、营田两种事物时,文献中常常运用“屯营田”之简语来表达。如《续通典》载:北宋“景德二年,令缘边有屯营田州,军长吏并兼制置诸营田屯田事,旧兼使者如故。”《宋史》载:徽宗大观二年十二月诏,“留屯营田,以实塞下,国家设官置吏,专总其事。”“营屯田”与“屯营田”之语多次在史籍中出现,很容易让人认为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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