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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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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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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田为一回事。
    前文已言,屯田以屯为单位组织生产,屯是屯田的最小单位;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营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南宋高宗绍兴年间,“邓艾屯田,自钟离以南置营”。营田的组织单位为营。如德宗时,“(杜)佑决雷陂以广灌溉,斥海濒弃地为田,积米至五十万斛,列营三十区,士马整饬,四邻畏之。”但在文献记载中偶尔也有以屯为单位的,如《玉海》载:“唐开军府以捍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992”。这样,非常规地营田以屯、屯田以营计算,也很容易造成二者概念上的模糊。
    二是营田使职责的双面性。前文已言,营田使是组织管理营田的官员。但是,在唐代,营田使不独掌管营田,有时还兼管屯田。如唐前期,“边州别置经略使,沃衍有屯田之州,则置营田使。”又代宗大历中,“元载为诸道营田使,又署(于欣)为郎官,令于东都、汝州开置屯田。”敬宗宝历元年,“杨元卿为沧景节度使,诏以所置屯田有裨国用,命兼充当道营田使。”可见在唐代,地方上的营田使也有兼管屯田事务的职能。
    到了宋代,营田使依然兼管有屯田事务。如《宋史·陈规传》载:陈规上营、屯田事宜,“凡屯田事,营田司兼行,营田事,府县官兼行,皆不更置官吏,条列以闻,诏嘉奖之,仍下其法于诸镇。”
    唐代,营田使不仅掌管营田事务,还兼管屯田事务;宋代,营田使兼管屯田事务,府县官又兼管营田事务。这种职能上的交叉管理,也很容易让人将营田与屯田混为一体。
    再有一个原因则是宋以后对屯田与营田已不甚区分。宋代,营田时常转化为屯田,如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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